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实行会员证制。会员证是会员资格的凭证,会员证由本社团统一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本社团盖章后发给会员本人,由本社团进行年度注册,会员必须自觉遵守会员证使用制度。






第五章 社团组织机构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机构。社团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部或工作组,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


(一)社团可根据情况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管理经费。会费可根据社团的性质确定具体标准,原则上每人20元;


(二)社团开展全校性大型活动,可向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专项经费;


(三)社团可通过各种允许的途径,筹集一定的经费,比如赞助方式;


(四)社团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到使用合理、管理严格、帐目清楚。




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者,应责令解散:


(一)会员长期达不到社团应有规模者;


(二)机构瘫痪,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三)无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者;


(五)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者。


第三十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系级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团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处理好善后事宜,同时上报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相关改进

编辑:刘宏健


共 1 页 1 条数据